借用
授權
- 一、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並妥善辦 理藏品出借展示、研究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國內外文教機構或文物捐贈者(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均得為藏品出借對象。
- 三、 藏品出借以不逾六個月為原則。但有機材質藏品之展出以三個月為限。借用單位如有延期之需求,應先徵得本館書面同意。
- 四、 借用單位應提出展場設施及環境報告表、館藏品出借申請表及展示或研究計畫,經本館審查通過後簽訂藏品借用契約,始得辦理藏品借出手續。
- 五、 除有特殊情形外,捐贈者對其捐贈之文物有優先借用權。 捐贈者之借用如非商業用途,可無償借用作品圖檔;如供商業用途,悉依「國 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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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下列藏品不予出借:
- (一)已納入本館展示規劃或現正展出者。
- (二)仍在修復或養護期間者。
- (三)不宜運輸或展出者。
- 七、 借用單位應於申請計畫相關之展示布置、宣傳品、印刷品、出版品、媒體網 站、視聽或多媒體及其他衍生商品等,適當標示或宣傳本館名稱,並應於製 作或發行前提供本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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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借用單位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藏品出借與歸還,由本館派員與借用單位當面點交,並由借用單位負擔 相關費用。
- (二)借用單位負責藏品在出借期間之安全維護。
- (三)借用單位負擔藏品出借與歸還之包裝及運輸相關費用。
- 九、 藏品出借期間,由借用單位依本館提供之藏品保險價值,辦理牆對牆藝術品 綜合保險,保險合約需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簽訂,借用單位並應提交保單副本 一份供本館存查。借用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投保時,本館得不予出借;藏品如 有遭破壞、汙損、滅失或其他類似情況時,除保險理賠之部分外,借用單位 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 十、 國外借展或特殊出借案件,由本館與借用單位專案議定借用契約,並報經文 化部核可後生效。
- 十一、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