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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

授權

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及擴大文物藏品圖像之文化、研究效益,接受各界申請於其出版品使用文物藏品圖像資料。但以下列非營利使用之目的為限:
  • 一、國內外學術圍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者。
  • 二、授權利用類別如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
  • 三、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之教科書及其他文化等藝文類用書。
第三條
本館藏品圖像資料之著作財產權非屬本館所有者,本館將通知申請人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
第四條
本館藏品圖像提供,須按本館所訂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且使用者於圖版刊載時須註明為「國立歷史博物館館藏」字樣,但不得使用本館標準字樣及圖樣或其他使他人誤認與本館有特殊授權或合作之情事,並於出版品發行後致贈本館樣書(品)兩份供參。
第五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逾期按月加收費用。使用期間屆滿後,申請人應返還本館所提供之正片、幻燈片;數位圖像應予刪除。使用範圍及授權期間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六條
申請幻燈片、正片、數位圖像及圖片之使用,使用人須以書面提出申請,敘明使用目的及用途等,並提出使用圖像之清單及館藏號,經本館審查同意後,依本標準付費使用。
第七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正片或照片於學術性刊物,其使用限制,每本各以不超過該書圖片總數之三分之一;又為不使與本館研究成果重複,外借同一類正片,以不超過本館該項藏品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八條
本館提供之藏品圖像,如移作其他用途使用時,須先徵得本館審查同意,並依本標準付費。
第九條
申請使用之正片,本館如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須重新拍攝者,得加倍收費,但基於文物安全之顧慮無法重拍時,本館得拒絕使用之申請。
第十條
申請使用之正片、數位圖檔,如係長卷、冊頁、應按段節實際拍攝之正片、數位圖檔張數計價收費。
第十一條
申請人如因過失致所保管使用之正片毀損丶滅失者,本館得比照原使用收費標準加倍收費,作為賠償。
第十二條
本館提供之正片、幻燈片或數位圖檔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申請人得於其申請使用出版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除申請多次利用者外,僅限於單一版次,不得重複利用。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之出版品為無實體物之數位出版品(如:電子書、網頁等),則授權期間以二年為單位,超出二年者,以年為單位每年計付一次翻攝費(須於申請時載明並付清),且該出版品內所含本館藏品圖像之解析度,應低於一百二十DPI。
第十四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之出版品公開使用或發行前,申請人應以書面送經本館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
申請人違反本收費標準規定者,本館得終止授權,如有違法情事,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聯絡資訊
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標準:
聯絡電話:02-23610270#405
電子郵件:tzuan@nmh.gov.tw
聯絡人:張小姐
一、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及數位成果創意加值應用,就利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與本館進行開發衍生性產品相關事宜,並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指本館所有、管理與典藏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之公有古物、藝術品、民俗文物及文獻等可供文化創意產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定義)利用之公有資產。
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
指就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所製作之幻燈片、正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各種圖像資料。
衍生性產品:
指利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所生產或製作之產品,其中包括經本館授權生產或製作,以及與本館進行品牌授權所製作之產品。
申請人:
指依本規定申請利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進行開發衍生性產品相關事宜或品牌授權以開發衍生性產品之自然人或法人。
圖像使用收費:
包括申請人向本館申請授權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之圖像使用費,及後續進行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或運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設計開發應計收之產品權利金。
售價:
指衍生性產品公開發行或銷售時,以新臺幣計算之市場終端定價或建議售價(含税價)。
雙(多)品牌授權:
指擁有產品線及國內外通路之優良企業,進行品牌授權,授權內容包括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及註冊商標,雙(多)品牌授權應在產品包裝上印製雙品牌客製化商標,以呈現異業結盟之加值效果。
三、
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
依本規定授權使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需支付單張圖像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及產品權利金。若申請人欲使用本館高階圖檔(大於二百八十MB以上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者,其單張圖像使用費為前開一般圖像使用費之二倍。
(二)
前款所稱產品權利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1.
若屬申請本館圖像授權而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且透過市場銷售者,應按其售價百分之六計算權利金。若申請人欲使用本館高階圖檔(大於二百八十MB以上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以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且透過市場銷售者,應按其衍生性產品售價百分之十計算權利金。
2.
若屬申請本館圖像授權而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且不適用前目之計算方式者,根據圖像授權之使用目的、產品發行數量、授權期間等不同條件,其收費基準依附表辦理或另議定之。若申請人欲使用本館高階圖檔(大於二百八十MB以上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且適用附表之授權條件者,應依附表收費基準之二倍計算權利金或另議定之。
(三)
本館得因下列情形減免產品權利金:
1.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政府所屬之公法人有利用之需求者經專案簽准後,得酌減產品權利金。
2.
與本館進行共同合作開發者或所申請之衍生性產品具有特定公益目的或有助提升本館形象者,經本館專案簽准後,得酌減產品權利金。
3.
與本館具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依規定及對等原則優惠之。
(四)
本館得對下列情形部分減免圖像使用費:
1.
雙(多)品牌授權:與本館簽訂授權契約之廠商,得免費使用十張藏品圖檔進行產品設計開發、宣傳等運用。倘使用圖檔超過十張時,應依本規定申請圖檔及支付相關費用。
2.
系列式產品:同一申請人以同一圖像及其設計,應用於多項不同之相關衍生性產品,圖像使用費得僅繳交一次。
3.
申請人因相同之衍生性產品再版,得免收圖像使用費。
4.
與本館進行共同合作開發者或所申請之衍生性產品具有特定公益目的或有助提升本館形象者,經本館專案簽准後,得免收圖像使用費。
(五)
授權申請案提出高於本規定所定之權利金或增加其他回饋方案者,納為本館授權合作之評估內容。
(六)
本館依政府採購程序辦理之案件,若涉及衍生性產品之合作,且其採購文件或契約另有一定回饋金或權利金之規範者,不適用本規定。
四、
申請人申請利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或與本館進行品牌授權或開發衍生性產品,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查同意後,簽訂書面契約為之。提送書面申請之企劃案(壹式二份),應敘明申請人之基本資料、衍生性產品規劃構想、預定使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之名稱或種類、衍生性產品之類型、預定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價、授權期限、繳付權利金等。
五、
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本館即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並檢索有無申請人所需之館藏影像資料及其相關作業。
六、
申請人所提出之書面企劃案,本館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充後重新送件,有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送交電子檔案。
七、
申請文件資料完備並經本館審查通過後,本館即通知申請人繳費。申請人繳費後,本館即寄出申請之圖像數位檔案。申請人須於契約屆滿前,歸還圖像數位檔案,以利結案。
八、
本館就授權申請案,保留同意與否之權利。非經與本館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或經本館事前書面同意,均視為未獲本館之授權。
九、
授權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予拒絕同意:
(一)
所申請之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之授權利用,其授權利用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或有侵害之虞者。
(二)
本館已專屬授權他人獨家製作衍生性產品且尚在契約有效期間者。
(三)
申請人提出之書面企劃案不符合本館規定或未依通知為補充者。
(四)
申請人於本案申請前對於本館構成違約經本館認定其情節重大且未滿二年者。
(五)
其他本館認為不適宜者。
十、
依本規定授權生產或製作之衍生性產品應經本館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發行或銷售。但本館審查小組之審議通過,並不免除申請人依法應自行承擔之瑕疵擔保與消費者保護責任,以及申請人不使本館受有任何損失之擔保義務。
十一、
經本館授權合作開發之衍生性產品,應以適當方式標示「國立歷史博物館授權製作」意旨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文字與圖樣。
十二、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衍生性產品行銷之相關事宜及費用。
十三、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本館同意授權之衍生性產品應於製作完成後一個月內,無償繳交成品一組件予本館。申請人無償繳交本館之成品,不計入授權利用計費之數量。售價超過新臺幣壹萬元者,則提供數位圖檔以備存查。
十四、
申請人取得本館所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後,除應妥善保管使用外,並應確保不致毀損或滅失,且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如有違反者,申請人除依法賠償本館所受之損害外,本館得視違反情節之輕重,請求支付相當於權利金總額二至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
申請人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館得隨時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申請人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授權之申請:
(一)
違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或容任第三人使用者。
(五)
使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未註明圖像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或為不當之增刪修改者。
(六)
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館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有前項各款情事對本館造成損害時,應賠償本館包括律師費用之損失。
國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基準
商業出版品用途
部份使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之書本、雜誌或期刊:
適用於僅以實體出版或結合實體與電子形式散播之書籍、雜誌、期刊、報紙及其他刊物。
全部使用本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之書本丶雜誌或期刊:
適用於僅以實體出版或結合實體與電子形式散播之書籍丶雜誌、期刊、報紙及其他刊物。
商業廣告印刷用途
廣宣品:
適用於廣告宣傳手冊、宣傳單、信函、賀卡丶明信片、宣傳用日曆等印刷品。
產品包裝:
適用於各類產品之包裝設計,包含內外包裝及產品說明卡。
商業展示布置及裝潢用途
展示布置:
適用於居家住宅、劇院丶展演或展覽場地、旅館飯店 、餐廳、購物商場、大型廣告看板、燈箱、車廂、特定商業地點等展布置使用。
裝潢建材:
適用於批量生產之磁磚丶層板、壁紙、玻璃丶木板或其他裝潢建材使用。
商業票卡用途
適用於印製電話卡丶交通票卡、金融卡丶郵票衍生品丶禮券、餐券、門票丶票券等交易使用之卡片及有價證券。
票面價值與售價不等值或可儲值之票卡:
票卡售價或面額x數量x權利金比例。
無終端售價或票面價值與售價等值之票卡:
商業影音用途
間接使用: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像作為布景道具於影片拍攝現場使用。
直接使用: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以圖片、動畫、圖表…等形式直接或編輯後插入影片中使用。
聯絡資訊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規定:
聯絡電話:02-23610270#611
電子郵件:sharon@nmh.gov.tw
聯絡人:金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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